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1日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增强全校师生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或丢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制定严格的保管与使用制度,并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建立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明确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严防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四级管理责任制。第一级为学校,第二级为院系部和行政处室,第三级为各实验实训室、教研室、科室和班级,第四级为仪器设备的保管人。

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院系部和行政处室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领导应当组织、督促、检查本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

实训中心主任、教研室主任、班级辅导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应当督促检查所负责的各室各班级和个人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各部门的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有指定的保管人,仪器设备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使用人为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四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不按规定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被盗、烧坏、变质、损毁等;

() 由于领导失职,对所管辖部门资产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

() 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第五条 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引起的损坏,属不可预见的;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老化,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自然灾害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四)已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确属外盗的。

第六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的价值酌情减免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而初次造成损坏的;

(二)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的。

第三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及赔偿权限

第七条 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时,必须立即报告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发生重大失窃事故,应保护现场,并报保卫处,保卫处组织相关人员专案调查,事故发生两周内不报的,视为隐瞒,要酌情加重处罚。

第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由使用部门填写《澳门永利赌场》(附件1),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明确赔偿责任人及其需承担的赔偿份额并按以下处理权限审核审批备案。

(一)损坏、丢失原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备案;

(二)损坏、丢失原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并追究保管人责任;

(三)损坏、丢失原价值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保卫处、计财处、审计处、纪委监察部门提出审核处理初步意见,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并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保管人责任;

(四)损坏、丢失原价值在10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保卫处、计财处、审计处、纪委监察部门提出审核处理初步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报省经信委备案,并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保管人责任;

第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使用部门不能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保管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赔偿金计算

第十条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第十一条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成本(人工、材料等)费;修理后性能和精度下降的,按酌情增加赔偿。

第十二条 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视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赔偿金;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电子类为7年,仪器仪表类为12年,机械类为15年。

第十三条 凡可作个人使用的常用设备(含工具、量具等)及家庭使用的设备(如电脑、家用电器、电动或手动工具等)损坏丢失的,按原价值赔偿。

第十四条 逾期超过15天未申报,或不清楚损坏丢失具体日期的,或损坏丢失后未主动申报、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清查才发现的,按上次清查时的仪器设备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

第五章 赔偿兑现

第十五条 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批准后的赔偿处理意见,造册报计划与财务处。损坏或丢失事故责任人应在一个月内将赔偿金以现金方式全额交计划与财务处,赔偿金不得是部门经费。对拖延不缴赔赔偿金的在校学生不予注册,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在职职工从次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 损坏或丢失事故责任人可以用不低于原设备性能、配置与新旧程度相似并能正常使用的同种仪器设备实物偿还,偿还的实物必须经正常验收合格后入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设备与资产管理处。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436

 

 

 


附件: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

仪器设备名称

仪器设备编号

仪器设备型号

仪器设备规格

仪器设备原值

购 置 时 间

存放地点

领用人

损坏、丢失时间

损坏或丢失

原因

(详细经过,不够附页)

领用人签字:

使用部门处理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章:

设备与资产管理处

处理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章:

处理意见汇签

签字:

分管资产校领导意见

签字:

校长意见

签字: